各縣(區)委組織部、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單位:
現將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浙組〔2008〕54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公務員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掌握,擇優任用。市、縣(區)各級機關科級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原則上應首先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二、各縣(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市級機關在擬調任前, 將《舟山市行政機關及參照單位領導職數使用情況及人員名單》(表格可登陸舟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下載)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市編制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任,并按照中組發〔2008〕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將有關調任材料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公務員調任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地各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對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調任的,將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