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而訂立的協議。那么廣東征地補償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廣東征地補償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一切以官方發布的文件為準。
根據國土局資料顯示,現執行的是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7年修訂調整)的方案,如有相關消息會第一時間告訴大家。具體內容如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017年修訂調整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各地現有征地補償標準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結合國家相關要求和本標準及時予以調整。2011年1月25日我廳印發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具體征地流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