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而訂立的協議。那么江蘇征地補償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江蘇征地補償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一切以官方發布的文件為準。
江蘇省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什么。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占用國有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
蘇政發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17年
類別及地區
一類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郵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昆山市、吳江市
二類
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常州市戚墅堰區,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云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如皋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云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城區,揚州市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里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云港市連云區,贛榆縣、東海縣、灌云縣、灌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湖縣、鹽都縣、大豐市、東臺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四類土地的補償標準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以上征收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注:2017年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征地相關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于區位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