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而訂立的協議。那么浙江征地補償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浙江征地補償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一切以官方發布的文件為準。
浙江省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如何確定?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補償費如何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四、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聯合發出2018浙江省土地征收最新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市)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3月底前對征地公告格式進行修訂規范,預防和減少征地行政爭議。
規范征地方案公告內容。省政府批準征地方案、審核同意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征地方案編制的征地實施方案后,被征土地所在市、縣(市)政府應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對批準文件、被征土地位置、征地補償登記期限等予以明確告知。
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前)》,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與征地方案公告分開制作并發布。
規范公告的救濟權利告知。征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期限,訴權以及訴訟期限。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征地方案由省政府審核同意征地實施方案后發布的征地方案公告除外。
規范公告張貼及張貼情況證明材料的制作歸檔。公告應當以被征地所有權人為對象,在公告欄的顯要位置及時進行張貼。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應當在相關原行政村內進行張貼。公告現場張貼視聽資料、情況記錄等材料應歸檔保存。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因征收土地引發的行政爭議有所增多。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一些地方和部門發布公告存在內容、救濟權告知及張貼不規范等問題,導致發生行政爭議,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未能依法及時行使行政復議和訴訟救濟權,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和起訴期限無限期延長,致使部分爭議未能得到及時處理,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省法制辦曾印發《關于規范告知行政復議申請權的通知》(浙府法發〔2015〕18號),但部分地方仍然存在上述問題,個別地方問題比較突出。為預防和減少征收土地行政爭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現就規范征收土地公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以及依據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批復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編制的征收土地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內容應明確批準文件、被征收土地位置、公告期限等,具體如下:
(一)對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應當同時注明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對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注明“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浙XX字X〔XXXX〕XXXX號《浙江省XXXX審批意見書》批準”;對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征收土地實施方案的,應當注明“根據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土資源部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國土資函〔XXXX〕XX號《關于XX市XXXX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復》,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浙XX字X〔XXXX〕XXXX號《浙江省XXXX審批意見書》審核同意 XX市XXXX年度第XX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實施方案”。
(二)對被征收土地位置應當予以說明。必要時,可以輔以合理比例的征地紅線圖示說明,避免只注明“XX村(社區)”,僅以“東至XX規劃道路,西至XX規劃項目用地”等待建項目用地為參照點,或標注“見征地紅線圖”但未張貼等模糊表述。被征收土地面積較大或涉及多個所有權人、多個地塊的,可以在公告中附征地紅線總圖及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地塊為單位的征地紅線分圖。
(三)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應明確“XXXX年XX月XX日前”或“本公告發布之日起XX日內”的期限。
(四)公告應署明發布機關名稱并加蓋印章。
二、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前、屬于事前聽取意見性質發布的公告,統一名稱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開制作并發布。
三、規范公告的救濟權利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國法〔2014〕40號)等規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期限,訴權以及訴訟期限。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應當告知“對省人民政府浙XX字X〔XXXX〕XXXX號《浙江省XXXX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征收土地實施方案的除外。
(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應當告知“對(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稱、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規范公告張貼及張貼情況證明材料的制作歸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組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張貼具體要求如下:
(一)公告應當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的公告欄等顯要位置進行張貼。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應當在相關原行政村內進行張貼。
(二)公告應當在發布后及時張貼。
(三)制作公告送達文書、現場張貼視聽資料(包括公告張貼現場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視頻)、兩位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的現場張貼情況記錄、兩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出具的公告張貼證明等材料并歸檔保存。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對本地區、本系統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格式進行修訂規范。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將對各地的修訂情況適時組織檢查。有關執行情況納入平安浙江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