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而訂立的協議。那么湖南征地補償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湖南征地補償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一切以官方發布的文件為準。
湖南征地補償標準有調整
具體內容公布在了
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
↓↓↓
根據調整通知
此次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
其中
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具體是怎樣的呢?
一起來看看!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湘政發〔2018〕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調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三、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
五、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附件: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18年修訂)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18年修訂)
單位:元/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