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是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而訂立的協議。那么內蒙古征地補償有哪些標準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內蒙古征地補償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一切以官方發布的文件為準。
一、內蒙古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每個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分別是:
區片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9.18萬元/畝; 區片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9萬元/畝; 區片Ⅲ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5萬元/畝; 區片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2萬元/畝; 區片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29萬元/畝;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終以省政府批準公布的標準為準。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
1、地 一類 1600元/畝(指大棚菜地); 二類 1400元/畝(指專業蔬菜基地); 三類 1200元/畝(指無灌溉設施,不能常年種植,產量不高的菜地)。
2、地 一類 1100元/畝(指灌溉水田); 二類 1000元/畝(指望天田和水澆地); 三類 900元/畝(指旱地)。
3、園 一類 3000元/畝(種植在5年以上); 二類 2500元/畝(種植在3-5年); 三類2000元/畝(種植在3年以下)。
4、地 1200元/畝(包括竹林和苗圃)。
5、塘 精養1600元/畝; 一般1100元/畝; 放養超過2年的不予補償; 水塘(藺草、藕、菱)1100元/畝。
三、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說明
1、征地補償標準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經省政府批準公布后,統一執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綜合區片地價。
2、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政府可實時對本標準進行調整修訂。
4、縣應運用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成果,盡快制定出臺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5、標準執行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四、辦理審批手續
1、請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準備報件,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申請征地單位指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以及可以按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
2、征地事務機構會同區勞動保障部門、擬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展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涉及農業人口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調查,調查結果需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共同確認。
3、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4、國土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審批;
5、據建設用地報批繳費通知,市財政部門負責轉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申請征地單位轉付其它報批稅費。
2018年內蒙古自治區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征地補償標準》)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
《征地補償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新《征地補償標準》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組織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認真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各地區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的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引發社會矛盾;要嚴格履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要針對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問題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三、及時做好征地補償標準的更新工作
各地區要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標準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補償標準。要依據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四、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農牧業、林業、民政、社會保障、統計、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強化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指導,做好有關政策和技術問題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