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務工地證明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是我單位工作人員,因實際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安排其在區工作,具體工作地址為:。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根據湖里區9分認定規則,只有申請人近兩年在湖里區(2015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下同)連續暫住(間斷累計不能超過3個月,且所有的暫住信息均為湖里區),且近兩年社保繳交滿24個月(補繳不納入計算),社保繳交單位注冊地不在湖里區,但實際務工地在湖里區的才需要提供《實際務工地證明》。不符合以上條件,無需提供。
2.《實際務工地證明》必須由系統顯示的社保繳交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后有效,格式可參考系統中提供的證明模板。
3.《實際務工地證明》需要體現主申請人在我區的詳細工作地址,到具體的門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