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級干部辦公面積翻番
對比15年前的老標準,新標準明顯向基層干部傾斜,省部級官員辦公面積與15前相同,而局處級面積相應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較15年前翻了一番。以市級正處級為例,新規定面積24平方米,相當于15年前的一倍。
兩部委發布的新標準"條文說明"提出,辦公面積標準"本著從嚴控制、向基層和普通機關工作人員傾斜的原則確定的"。該原則表現在兩方面:高層領導維持原abd標準;基層干部辦公面積均有增加。
以中央機關為例,正部級、副部級、正司(局)級、副司(局)級分別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與15年前的老標準相同。處級干部面積則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處級以下也從原來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級機關同樣如此。正省級、副省級也是15年前的老標準,分別為54平方米、42平方米。廳局級及以下的各級別,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市級機關、縣級機關則從最高級別市(縣)級正職開始,一直到處級(科級)以下,面積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級正局(處)級,15年前為12平方米,新標準增至24平方米,相當于翻了一番。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認為,面積標準向基層傾斜,有利于超標辦公用房治理的推進。"辦公用房超標的原因是部分領導干部追求豪華、舒適,但不排除老標準對基層干部規定的面積有點小。新標準增加了基層干部的面積標準,是從實際工作的需求出發。基層干部畢竟是執行主體,某種程度對辦公用房的需求更強。"
五級代三級劃分更精細
老標準采用的是三級辦公用房劃分模式,規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級機關",并按級別給出了建筑面積標準,如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
新標準取消了"三級制"劃分模式,代之以"五級制",即以中央、省級、市級、縣級、鄉級機關進行劃分。對此,兩部委發布的"條文說明"解釋說,旨在"弱化辦公用房的等級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五級制"劃分后,新標準具體化、數據化。比如,老標準未涉及鄉級,新標準則把鄉級也納入了限定范圍。而新標準則拆分為正處級、副處級。老標準對休息室和衛生間面積未規定。新標準則明確規定:各級黨政機關領導人員辦公室,可在規定的辦公室使用面積范圍內配備休息室。
新標準同時明確了配備衛生間的范圍和規模:省部級領導人員、省(區、市)所屬廳(局)正職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正職辦公室,可配備不超過6平方米的衛生間。
許耀桐認為,相比老標準,新標準更為精確化,"超標辦公用房治理的一個關鍵點就是細化、精確化,只有細化到鄉級、正處、副處等各類黨政機關的各個級別,才能保證執行到位,實現標準化、規范化"。
辦公用房及附屬用房面積規定
對比1999年版標準,省部級領導干部的辦公用房面積沒有變化,但各級基層工作人員的辦公室面積普遍增加。同時,服務用房面積有所減少,中央機關、省直機關服務用房人均范圍從16到19平方米,下調到7到9平方米。
版標準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規模和標準,功能以及管理和監督等均做了詳細的規定,主要針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或購置)、改建和擴建工程。配備、租用辦公用房參照執行。
1999年國家計委頒布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將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分為三級: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級機關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并按級別給出了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新標準改為五類,增加了1999年標準未包括的鄉(鎮、蘇木)級,并弱化了辦公用房的等級概念,直接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市級機關、縣級機關、鄉級機關進行劃分。
市縣兩級辦公用房面積標準調整較大。中央機關、省級機關的省部級正職辦公室使用面積維持54平方米不變,市級正職的辦公室使用面積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縣級正職由20平方米增加為30平方米。鄉級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規定和精神自行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縣級副職。
中央機關方面,此前,正處級辦公室的使用面積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處級以下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也從原來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屬機關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積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職辦公室的使用面積增加10平方米,變為42平米。縣(市、旗)級直屬機關方面,縣級正職的辦公室使用面積增加了10平方米,變為30平方米。直屬機關正科級增加9平方米,變為18平方米。科級以下增加3平方米,變為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