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中,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合理確定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加強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全國縣級及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辦公用房(以下簡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擴建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按照統籌兼顧、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則進行建設。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制定員,按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筑面積指標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同級黨政機關及其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宜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充分利用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建筑性質、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水平,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適用、簡樸莊重。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應設置或預留辦公自動化等設施的條件。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應堅持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設施。集中建設或聯合建設辦公用房的公共服務和附屬設施,應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建筑設計的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于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于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于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于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室、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筑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筑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采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第十四條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中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衛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衛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范圍和標準計列建筑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