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申領居住證。
條件二:申領居住證須持居住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居住人員登記造冊,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