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補助標準
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還可通過增發補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烈士子女補助申請條件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烈士子女補助申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原件1份必要
2、烈士證明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必要
3、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各1份必要
4、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申請人與烈士關系的證明原件1份必要
5、社保部門出具的未享受退休待遇證明原件1份必要
6、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必要
7、《山東省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審核、審批表》2份必要
烈士子女補助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符合條件人員(含59周歲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烈士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材料、養老保險(退休金)證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張,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
2、村(居)民委員會受理與審核。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后,在《山東省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定期生活補助審核、審批表》上填寫基本信息、證明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其他材料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民政部門。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民政部門受理與審核。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民政部門在申請人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三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在《山東省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定期生活補助審核、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并將相關材料上報市民政局。
烈士家屬待遇規定
《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第三章 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于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后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戶口遷移的,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定期撫恤金轉移證明,從第二年1月起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第十八條 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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