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到企業的軍隊干部工資待遇
(一)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干部,從報到之月起應執行所在企業的工資制度和獎金、津(補)貼及勞保福利待遇。
(二)分配到執行省等級參考工資標準的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按照本人原在軍隊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四項之和80%的數額,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業相當職務的等級工資標準(不含獎金和各種補貼),就近就高接近正級套入正級,接近副級套入副級。
(三)分配到執行省崗位技能參考工資標準的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按照本人原在軍隊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四項之和80%的數額減去本人原軍齡工資,再減去所在企業職工由原等級工資標準套技能工資標準時所減的工資數額,剩下的工資數額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所在崗位的標準執行,工齡工資按企業的規定發給。套技能工資標準舉例:如某軍隊轉業干部,原職務工資220元、軍銜工資135元、基礎工資90元、軍齡工資20元,上述四項之和的80%為372元。分配到執行序號4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的企業,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時,該企業職工由原等級工資標準套技能工資標準時減了6元,那么該轉業干部應以346元(372元-20元-6元)就近就高套入技能工資標準21級352元。
(四)分配到執行省崗位技能考核工資標準的企業的軍轉業干部,按照第(三)條規定確定的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超過原軍隊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軍銜(文職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四項之和的,應降低技能工資等級,使其不超過原軍隊四項之和,并納入技能工資標準。
(五)分配到自定工資標準的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照第(二)條規定辦法,套入所在企業的工資標準。
(六)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準轉業尚未離隊的干部,由于未參加1993年軍隊工資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轉業時,其工資待遇仍按照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薪[1993]157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