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復員和轉業的待遇
1、一九五九年的復員、退伍軍人參加企業工作(包括當學徒)的,其初期的工資待遇:原來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長級),可以高于所在單位一級工的標準,但是最高不超過二級工的標準;原來是義務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單位學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級工的標準。
2、一九五九年以前參加企業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工資待遇,如果現在實際執行的標準沒有多大問題的,可以繼續執行;如果確實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師、升級等辦法適當提高。
3、凡是已經按照國勞周字第012號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而需要改行新標準的,應由企業單位進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標準,過去多領的部分工資,可以不退回。
4、參加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工資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點的精神辦理。
二、軍人轉業的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