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消息,許昌市二手房交易的稅率已經進行了調整,原個稅基本都是執行交易現值全額的1%,以后將全面調整為房屋原值與現值差額的20%。
01 個稅計稅方式調整
其實官方發布的消息都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早就已經規定的,這次的消息只是一個再次重復。但是重點在于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二手房交易的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的一直有兩種計稅方式。一種叫做核實征收,也就是說你賣這套二手房比你買的時候高出的這部分,乘以20%,就是應納稅額度。另一種叫做核定征收,如果你沒有提供當初買房時的發票等資料,則按照你賣房金額的1%來征收個稅。
舉個例子,小明在魏文路以6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隨后他要以80萬元的價格出售這套房子。按照核實征收的方法計算,差不多要繳納(80-60)*20%=5萬元的個稅;如果按核查征收的方式計算,則只需要繳納80*1%=8000元的個稅。(上述計算只作為大致演算,實際計算中的應該為(房產現值-房產原值-契稅-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公證費-其他合理費用-轉讓過程中繳納的各項稅費等)×20%)
對比之下,核查方式要低的多,而此前許昌市對這方面沒有進行嚴格的要求,一般都是按照那個方式稅少進行選擇,因此很多二手房交易者在交易時都聲稱丟失了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憑證,按照核定方式進行納稅,能夠少繳納數萬元的個稅。
但是,從即日起,隨著稅務系統的內部升級聯網,只要稅務系統中能夠查詢出原納稅額度的,則必須按照核實征收方式來計算,將嚴格按照差額的20%來征收。2011年之前查詢不出原有納稅額度的,則仍然可以按照1%來繳稅。
02 征收的法律依據
實際上,按差額的20%征收個稅并不是新鮮玩意兒,北京一直以來就是這個標準,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款: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稅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如果符合“滿五唯一”的要求的話,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即原房主夫妻在河南省內只有這一套住房、并且房產證或契稅完稅憑證滿5年以上,兩條同時滿足,則免征。
此外,繼承、親屬贈予、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等情況也是可以免征個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方式取得的房產,再次出售的時候,仍然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對于購買二手房后再次出售的,滿五唯一的標準也是要重新計算的,比如你在2017年購買的二手房,滿五年的標準是從2017年開始計算。(對于再次出售的能否享受滿五唯一,以及所有稅務計算方式,均以稅務部門細則為準,本文不作為相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