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二手房交易中,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有重大調整:
非住房按查實收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原始扣除憑證的住房,也按查實收入征收20%個人所得稅,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始扣除憑證的住房,暫時維持附征辦法,即所得稅按照二手房成交價格乘以一定比例征收。目前,我市統一附征率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下)為1%,非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為2%。
【調整】
不能算出原值的住房,仍按二手交易總價的1%或2%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次調整前:
株洲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個人所得稅一律按房屋成交總價的2%征收。比如張三有一套原價30萬元的房產,以50萬賣出后,其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萬×2%=1萬元。
調整后,我市將二手房區分為非住房(包括門面、辦公用房等)及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非住房參與二手交易后,個人所得稅征收以其交易收入為基礎,征收收益的20%作為個人所得稅。比如某人的一個二手門面交易后,減去門面原價、契稅、裝修費用等,其收益為20萬元,則其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0萬×20%=4萬元。
非住房參與二手房交易,也不再單純以成交總價的2%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是規定: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原始扣除憑證的住房,按查實收入征收20%個人所得稅,不能提供房屋原始扣除憑證的住房,按照二手房成交價格乘以一定比例征收,其中,普通住宅的該比例為1%,非普通住宅的該比例為2%。
【原因】
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按成交總價的1%或2%征收,一種是按交易收入的20%征收。
“長期以來,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不少房屋,尤其是房改房、自建房等,無法算出其原值等,也就無法算出交易收益,我市及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按照二手房交易價格的2%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負責人介紹。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應征收實際收益的20%作為個人所得稅。近年來,隨著房產檔案信息的不斷完善,計算出房屋原值越來越容易,“近期,各市州都將按照省地稅局統一部署,嚴格執行對二手房交易按收益額的20%繳納個稅的規定。”上述負責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