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及重置成本評估報告,能夠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據實征收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及重置成本評估報告,不能夠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
(一)土地增值稅
1.個人住房:暫免征收;
2.非住宅類房屋為5%。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房屋為3%;
2.其他交易的房屋為1%。
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司法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只要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參照上述核定征收率執行。對其他特殊類型房屋權屬轉移,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二手房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問答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19年4月2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二手房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問答
1.問:我市制定《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個人二手房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江稅發〔2019〕52號,下稱52號文)有什么意義?
答: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活躍江門市二手房產市場。
2.問:制定52號文的依據是什么?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關于調整<江門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江門市二手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門市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2號公告 )等有關規定制定的。
3.問:個人是單指自然人還是包括個體工商戶?
答:52號文所說個人是指自然人納稅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4.問:二手房指哪些類型?
答:二手房類型包括個人住房和非住宅類房屋。其中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非住宅類房屋包括商鋪、寫字樓、酒店、廠房、倉庫、車房(位)、公寓及其他非住宅類房屋。
5.問:對個人二手房交易采用哪些稅款征收方式?
答:對納稅人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包括購買合同、發票、契稅完稅證明等)及重置成本評估報告,能夠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實行據實征收。否則,實行核定征收。
對同一個交易采用稅款征收方式只能二選其一,不能有的稅種采用據實征收,有的稅種采用核定征收。
6.問:“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司法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參照上述核定征收率執行。”該條款所指的房屋權屬所有人包括哪些?
答: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司法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不區分個人或企業,只要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參照52號文第二點核定征收率執行,其中企業轉讓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7.問:對于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司法拍賣的企業房屋權屬轉移,其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如果房屋權屬所有人的納稅人狀態為正常或清算的企業,應將房屋權屬轉移所得并入企業當期所得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房屋權屬所有人的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或注銷的企業,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8問:個人以不動產投資是否屬于“其他特殊類型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
答:是的,個人以不動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有關規定執行。
9.問:52號文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答: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以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稅時間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