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居住證申領條件:
《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各級公安機關在受理居住證申請時,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條件。
【條件說明】
1.其他城市:指公民戶籍所在的縣(市、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不含同一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的區與區之間)。
2.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辦理暫住登記并居住滿半年。
3.合法穩定就業: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4.合法穩定住所: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與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5.連續就讀: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居住證首次申辦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