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登記】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暫住登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按有關規定采集暫住登記人員信息,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免費為其制發暫住登記憑證。
其他城市: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轄市、縣(市)(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關于居住證辦理條件:
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憑暫住登記憑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居住證。
【條件說明】
(1)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合理確定。
(2)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3)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取得學籍并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