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山市公安局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了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件制度,放寬了居住證的申領條件,就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報材料做了明確要求。這是公安機關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機關作風整頓和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的又一項重要舉措。
此次改進和規范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居住登記辦理。
公民申報居住登記,只需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申報,不需再提供居住地址證明;
二是《居住登記證明》辦理。
公民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請出具《居住登記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只需在5個工作日內對居住登記信息中的實際居住地址進行實地核查,情況屬實的免費出具《居住登記證明》;
三是放寬居住證申領條件。
繼續執行原來外來人口在我市實際居住且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即可辦理居住證的規定,其中放寬以下三類人員的居住證申領條件: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公民,取消必須是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條件限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公民,取消出租房屋必須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條件限制;
3、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人用工單位等招收的公民,取消必須同時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限制。
那么來我市居住、工作或學習的非本地戶口的公民如何辦理居住登記、《居住登記證明》和《居住證》整個流程呢?
一、來我市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唐山后3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流動人口如離開本市區、縣到其他居住地居住的,應在離開現居住地前3日內向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在到達新的居住地3日內向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二、流動人口需申領《居住登記證明》的,在辦理居住登記后,經社區民警對流動人口提供的居住地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情況不屬實的,不予辦理,情況屬實的,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免費出具《居住登記證明》。
三、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應在唐實際居住且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派出所憑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薄、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和以下證明材料之一,在已登記的居住地址上辦理。經民警調查核實,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發放《居住證》。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憑租賃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對出租房屋已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憑租賃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證明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辦理;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憑本人房屋產權證明辦理;
3、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憑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辦理;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憑房主居民身份證、房主出具的住宿證明和房主房屋產權證明辦理;
5、居住在用人單位宿舍的,憑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辦理;
6、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人用工單位等招收的,憑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辦理;
7、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憑用人單位證明或人事組織部門的工作調動證明辦理;
8、從事第二、三產業和靈活就業的,憑當地工商營業執照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辦理;
9、連續就讀的,憑學生證或者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辦理;
10、其他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的情形,憑相關居住地就業、住址證明材料辦理。
四、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申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近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
五、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超過1年不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之日起重新計算;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公安地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換領新證時,應繳回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