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條件
流動人口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或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一般指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
3、申請人在本市連續居住或連續就業或連續就學半年以上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或者近一年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社保繳費清單等證明材料,或者證明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購房合同等材料,居住在直系親屬房屋的,不能通過系統核實直系親屬關系的,申辦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材料。
4、申請人的大1寸彩照相片一張及相片回執單
辦理流程
1、流動人口在到達我市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2、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居住證辦理申請。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繳納社保滿半年和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標紅部分為新增內容)
3、派出所受理后當日完成核對審批并申報;市局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制證;縣級公安局3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發放工作。
辦理時間、時限
10個工作日內(中心鎮7個工作日內)
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繳納證件工本費20元。
備注: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居住證遺失、損壞,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換領。
居住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單位、社區或者物業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房產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
就業證明,指用人單位證明、聘用協議或勞動合同等;
連續就讀,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連續就讀人員申領居住證時,可憑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證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