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在實施中必須準確把握以下條件:
(一)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流動人口自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前在各縣(市、區)連續居住并申報居住登記180天以上。跨臺州經濟開發區、臺州灣產業集聚區視為同一區域。
(二)合法穩定就業
1.參加社會保險三個月以上;
2.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三個月以上;
3.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4.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5.其他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的情況;
(三)合法穩定住所
1.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購房屋;
2.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集體宿舍;
3.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簽訂租賃合同;
4.其他符合合法穩定住所條件的情況。
(四)連續就讀
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以下為當地居住證辦理網點
如需前往辦理請提前電話咨詢核對
以免因公安網點業務調整影響居住證辦理
臺州各區縣派出所網點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