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申領條件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設區市市區或者縣(市)內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申領居住證所需的材料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居住證的基本流程
申報居住登記
申請人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登錄“山東民生警務平臺”或“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據實填報信息,并于1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申請人也可以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記表》,申報居住登記。
申請居住證
申請人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初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受理,并打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和《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在騎縫線加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治安派出所加蓋派出所印章)。
辦理時限
申請人憑《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注意事項
居住證一人一證,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換領居住證。
溫馨提示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免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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