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作為流動人口必須在本市錄入流動人口個人信息。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以及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或者住院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依法解決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鹽店口街派出所深入轄區和市場積極宣傳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和申報居住登記指南。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在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換領的,流動人口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流動人口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等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查驗居住證,流動人口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