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湘潭市區或其他縣(市、區)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申請辦理。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另有規定。
二、受理依據:
《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湘潭市流動人口暫住登記與居住證發放使用暫行辦法》。
三、申請條件: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市區或其他縣(市、區)依法申報了暫住登記,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
2、在學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賓館、酒店內住宿的符合《居住證》發放條件,本人有要求的;
3、居住證遺失、變更的。
四、申報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相片(見標準)的《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
2、交驗申請人身份證,提交復印件。
3、流動人口婚育證明(18-50周歲的育齡婦女)。
4、近期彩照1張(常住人口信息系統中無照片的人員需要提供,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5、申請有效期3年、5年《居住證》的,須在暫住地居住二年以上,應提交長期穩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證明。
6、《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重新申領的,應當交還原《居住證》。
五、證件領取:
辦理居住證,自受理之日起7天到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中心(站)領取。
六、相片標準:
照片規格:358像素(寬)×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顏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要求: 公民本人的近期彩色相片圖像,圖像背景為純白色,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居民應配帶眼鏡。要求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頭像大小及位置:為確保相片質量和人相的尺寸、角度、姿態、色彩等的統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了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標準(GA461-2004)。所用相片必須是近期正面免冠彩色頭像,頭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無邊框,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6mm。
七、收費標準:
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