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辦理居住證明
現在你需要辦理居住登記后住滿了半年,符合以下條之一才可申辦居住證哦。
1. 合法穩定就業
2. 合法穩定住所
3. 連續就讀條件
自行辦居住證的請選擇方案A, 若代辦居住證的請選擇方案B。
方案A:自行辦理居住證
所需材料
1.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
2. 本人相片(相片回執)
3. 居住登記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除外)
4. 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其中之一)
以下只需提供其中之一
1.居住地住址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
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3. 就讀證明
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方案B:若需代辦居住證件
符合條件的代辦對象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
符合條件的代辦人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證件期限和簽注
居住證有效期限統一為一年,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