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發放對象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居住登記。
依法申報了居住登記、擬在我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委托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設置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領取《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所需證明材料
一、申領人身份證;
二、住所證明材料: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出租屋主身份證明材料等;
2、居住單位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3、居住在親友家中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擬居住的時限),以及屋主房產證明材料或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記載的地址要與居住證辦證人居住地址相一致);
4、居住在自購房屋的,提供房產證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證明材料。
《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申領流程
一、流動人口申辦《居住證》需帶齊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
2、住所證明材料;
3、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張;
4、其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申辦人如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登記表》
三、居住證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申辦人提交的材料
1、符合條件、審核材料齊全的,居住證受理點工作人員將資料錄入信息系統,并打印發放《居住證》領取憑證;
2、申領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辦人需補充的材料。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居住證受理點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簽發并將信息上傳至自治區居住證制證中心集中制證。
五、自治區居住證制證中心將制作好的《居住證》通過郵政快遞發送回居住證受理點。
六、申辦人持領取憑證按約定期限到受理點領取《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