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條件
在渝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2辦理材料
提交的材料: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辦理流程
第一步,辦理暫住登記。申請人持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住所證明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手續,符合條件的,民警當場受理并出具《暫住登記憑證》。居住住所證明是指租房合同、工廠或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第二步,申領居住證。登記滿半年(如1月1日登記,則同年6月30日(含)滿半年),向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辦材料,公安派出所對申辦材料進行審驗并核發居住證。
申請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當場發放紙質居住證
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符合條件的發放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4收費規定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收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5溫馨提示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按居住證上發證日期起算,居住證持有人每滿一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