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3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不再為流動人口出具“暫住證”“暫住證明”“居住證明”和“居住憑證”等具有證明性質的材料,居住證成為流動人口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業務的唯一憑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六個便利”。
居住證的受理范圍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其它旗縣市(區)居住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申請辦理《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1.在我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
2.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居住證受理地點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就近居住證業務受理點)。
居住證制證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由自治區公安廳統一制作。
申辦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證收費情況
辦理居住登記、首次申領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變更、居住證簽注手續的,不收取費用。因遺失、損壞需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居住證有效期
居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并由社區民警審核后向居住地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辦理簽注后,有效期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