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證》?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憑證。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著眼改革開放和*全局作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推進以人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申領《居住證》條件
在錦暫住六個月以上,符合在錦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申領《居住證》基本流程
1、辦理暫住登記。公民應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暫住人口登記。
2、領取《暫住人口登記憑證》。公民應在暫住登記2個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證明到派出所領取。《暫住人口登記憑證》是公民辦理暫住登記后,受理民警為其打印的加蓋居住地派出所公章的憑證。
3、申領《居住證》。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6個月以上,并辦理暫住登記的,可由公民本人或代辦人攜帶申領《居住證》所需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居住證申領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進行審驗,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應當當場受理。
4、領取《居住證》。公民應在申領《居住證》15日后,由本人或代辦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特殊情況的,制作發放《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辦理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的受理單位
來錦暫住人員需要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領取《暫住人口登記憑證》、申領《居住證》,并辦理《居住證》的簽注、補領、換領、變更、注銷等相關業務。
辦理暫住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證件、證明
登記時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并提供下列居住地址證明其中一項即可:
1、自有住房的: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購房協議和發票之一;
2、租住房屋的:已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3、借住或寄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借住和寄居證明和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4、居住在學校、醫院等用人單位的:加蓋學校、單位公章的居住證明。
申領《居住證》時,需要提供的證件、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
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相關憑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或者政府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工作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和領取工資證明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
(1)自有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購房協議)和契稅發票。
(2)租住房屋的:已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3)借住房屋的:借住父母或子女房屋申領居住證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購房協議)和契稅發票,同時提供父母、子女與房主的現有或戶籍派出所出具的有效關系證明。
(4)寄居房屋的:與自有房屋、租住房屋和借住房屋房主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申領居住證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購房協議)和契稅發票,同時提供配偶、父母、子女與房主的現有或戶籍派出所出具的有效關系證明。
(5)居住在學校、醫院等用人單位的: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和領取工資證明、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和學籍證明(學生證)等。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
就讀學校(包括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或教育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和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因學校資質不夠,無法出具學籍證明的,可用學生證證明。
代辦申報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的情況及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辦,需提供監護人、近親屬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關系證明;
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辦,需提供監護人、近親屬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居住證》的簽注、變更、換領和補領的辦理
《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需要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變更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所在縣(市)、市內城區(市內城區:是指城市內部五個行政區劃的范圍總和)范圍內住址變更的,需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住址變更登記。
《居住證》換領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交回原證。
《居住證》補領
《居住證》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補領《居住證》。
《居住證》持有人在辦理《居住證》簽注、變更、換領和補領時,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補領除外)以及居住地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辦理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等的收費標準
暫住登記、領取《暫住人口登記憑證》、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注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
換領、補領《居住證》的,繳納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持有《暫住登記憑證》、《居住證》在公安機關能享受哪些服務和便利?
《暫住人口登記憑證》持有人在公安機關享受的服務和便利:
(1)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2)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公安機關享受的服務和便利:
(1)外省暫住人員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
(2)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1)在我市城區(古塔區、凌河區、太和區、濱海新區、松山新區)合法穩定就業并租賃房屋一年以上,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一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租賃政府公共租賃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落戶的,需已連續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并實際居住,持有與該地址一致的居住證,同時參加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該地址無人落戶;
(3)租賃私有成套房屋落戶的,需已連續承租同房屋1年以上并實際居住,持有與該地址一致的居住證,同時參加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1年以上,經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該地址無人落戶。
《居住證》持有人還可享受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便利和健康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