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中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縣(市)、設區市的市區,在溫州市區(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洞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瑞安市、樂清市、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和泰順縣居住的人員。
現役軍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不適用本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理平臺:
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記、變更、注銷,居住出租房信息采集、修改、注銷等工作,使用“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統:https://zjjzzgl.zjsgat.gov.cn/zahlw/index33”;
居住證申領、發放、簽注等工作,主要使用“浙江省流動人口IC卡居住證管理模塊”系統。
操作流程簡要說明
溫州市
溫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領居住證。
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動人口自申領居住證之日前在溫州市行政轄區已申報居住登記并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有e居卡刷卡記錄;其中登記或居住中斷30日內(春節期間可放寬到60日)的,經審核可視為連續居住。
(一)合法穩定就業
1.在居住地(以市區、縣、縣級市為范圍,下同)已參加社會保險;
2.持有居住地頒發的工商執照三個月以上;
3.持有與居住地用工單位已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4.持有與居住地被承包方已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的農業承包合同;
5.符合其他合法穩定就業的情況。
(二)合法穩定住所
1.在居住地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購房屋;
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且用地與規劃、建設審批手續齊全的居住地用工單位集體宿舍;
3.居住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簽訂租賃合同。各類橋梁涵洞、臨時棚屋、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等場所,視為不符合合法穩定住所的條件;
4.符合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情況。
(三)連續就讀
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以下為當地居住證辦理網點
如需前往辦理請提前電話咨詢核對
以免因公安網點業務調整影響居住證辦理
溫州各區縣派出所網點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