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對于購買純電動客車的單位和個人純電動續駛里程大于150公里的,地方配套補貼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給予;其他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1:0.2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包括省級和市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價的60%。那么海口購買新能源汽車有什么政策補貼?以下是小編收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海口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汽車銷售企業、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人:
為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根據《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相關要求,現將補貼資金申報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資金補貼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在我省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省內注冊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個人和非個人用戶,下同)。除必須滿足運營服務補貼、充電費用補貼相關要求外,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必須為初次登記上牌車輛,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3.必須為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監管平臺)的車輛;
4.購買日期須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登記上牌在2023年1月16日(含)前。
(二)運營服務補貼標準
1.新能源載貨營運汽車(含郵政快遞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自車輛注冊登記上牌起一年內核算里程達3萬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輕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運營服務補貼;
2.新能源城市環衛車自車輛注冊登記上牌起一年內核算里程達1萬公里后,每輛車可申領20000元的運營服務補貼;
3.新能源旅游客車、班線客運車自車輛注冊登記上牌起一年內核算里程達3萬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20000元、15000元、8000元的運營服務補貼。
(三)充電費用補貼標準
個人及其他領域車輛(不含已申請運營服務補貼)在可提供核算充電量的情況下,自車輛注冊登記上牌起一年內充電量大于2000度(含)每輛可申領2000元充電費用補貼,小于2000度每輛可申領1500元充電費用補貼。
(四)運營服務補貼和充電費用補貼不得同時申報。
二、補貼資金申報
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機動車所有人自愿申報,申報時間截止2023年1月16日(含),逾期申報不受理。具體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如下:
(一)個人用戶:關注微信公眾號“海南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菜單欄點擊訪問“獎補申請”進入小程序申報界面,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
(二)非個人用戶:關注微信公眾號“海南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菜單欄點擊訪問“獎補申請”進入小程序申報界面,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營業執照、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銀行賬戶信息等相關材料。
三、補貼資金審核發放
機動車所有人按要求申報相關材料后,補貼資金審核發放采取“資格認定—周期性里程或充電量核算—確認符合補貼要求—結果公示—補貼資金發放”的方式。
(一)資格認定。用戶按要求注冊并上傳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申請等待系統審核,審核通過后表示用戶通過資格認定;
(二)周期性里程或充電量核算。自用戶車輛注冊登記上牌起的一年內,系統會周期性對用戶申報的車輛進行里程或充電量的核算,確保車輛上報的數據正常,同時由人工進行二次審核確認;
(三)確認符合補貼要求。系統判斷里程或充電量的核算結果達到補貼標準,人工進行二次審核確認;
(四)結果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審核確認后的補貼結果進行公示;
(五)補貼資金發放。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分批清算、分批下達。對2023年3月31日前達到補貼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清算并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機動車所有人;對2023年3月31日后達到補貼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清算并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符合條件的機動車所有人。
四、有關事項
(一)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要落實市縣主體責任,加強政策宣傳引導,開辟新能源汽車上牌專用通道,確保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序進行。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和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新能源汽車數據接入省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將銷售至我省并在省內注冊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接入省監管平臺,并確保上傳至省監管平臺的車輛數據的有效性、真實性、連續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通過偽造、篡改數據等手段協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補貼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三)汽車銷售企業應積極協調相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同確保數據按要求接入,回應消費者咨詢;嚴禁汽車銷售企業扣除政府財政補貼后開具銷售發票;汽車銷售企業虛開、偽造銷售發票等方式協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補貼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四)“核算里程”“核算充電量”原則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接省監管平臺后提供,無須用戶另行提供;營運車輛按要求應全部接入省監管平臺,非營運車輛在購買、注冊登記上牌時應與汽車銷售企業確認車輛接入省監管平臺情況;對于換電車型,申請人需如實提交電池總儲電量等信息。
(五)申報人應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機動車所有人申報補貼資格、追繳補貼資金,依法追究責任。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企業和個人不享受補貼支持。
(六)申報人應為機動車初次登記所有人,申報人與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行駛證、銀行賬戶所有人必須一致,確保所留聯系電話暢通,銀行賬戶信息準確。每輛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只享受一次補貼。申報人應與汽車銷售企業確認提車、預計完成登記上牌時間,避免因逾期登記上牌導致無法享受補貼。
二、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申請流程及補貼標準
1.申報目錄只有進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的車型才能獲得國家補貼。
2.累積里程除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車輛外的新能源車輛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需達到2萬公里。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3.提交資料具有里程限制的車輛滿足要求后,即可由請補貼。生產企業需提交財政補貼資金電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車輛目錄批次及技術參數、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車輛運行情況表等信息至地方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