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養犬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關系文明城市創建,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范圍廣。那么青島養狗需要辦理狗證嗎?最新的養狗規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養狗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一、青島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人攜帶犬只到青島市動物疫病防治中心,到達動物疫病防治中心后填寫一張關于犬只信息的表格,填完表格后對犬只肩高進行測量,不得超過60cm,對合格的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并登記、領取免疫標志。
二、青島養狗的最新信息
2023年的養狗新規定暫無,以下是2022年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1、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2、信息登記上,養犬人取得犬只后,攜犬只辦理信息登記,領取犬牌;
3、狂犬病免疫上,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間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
4、養犬人的文明規范上,攜犬出戶,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為犬只戴嘴套;及時清除犬糞。《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只,不得飼養烈性犬。
條例還規定:攜犬出戶,必須為犬只佩帶犬牌,束牽引帶,及時清犬糞等。
在罰款方面,飼養烈性犬、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為犬只束牽引帶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最高可罰一千。
關于養犬服務費的標準,有關部門將上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批準后執行。
1、每家將只能養一條狗
4月28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條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種由青島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
本條例實施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經營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其他單位不得養犬。
2、《條例》還對信息登記作出要求。養犬人取得犬只后,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明與住所證明或者單位營業執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信息登記,領取犬牌。
3、《條例》也對狂犬病免疫作出要求: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間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定點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注射后,有關部門將發放免疫登記卡并加施免疫電子標識。犬用狂犬病疫苗免費。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記卡、電子標識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4、不清狗便最高罰一千
養犬人的文明規范方面,《條例》規定,攜犬出戶,應當為犬只佩戴犬牌;為犬只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或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大籠或者懷抱;及時清除犬糞。
明確三類場所不得進入: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攜犬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并將犬只裝入犬袋、大籠或者懷抱。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助扶犬的除外。
根據《條例》,飼養烈性犬、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者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的;遺棄、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組織、參與斗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沒收犬只。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將被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未為犬只接種疫苗且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占用公共區域養犬、攜犬出門未佩戴犬牌、未為犬只束牽引帶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將被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五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
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種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
第七條 養犬人取得犬只后,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明與住所證明或者單位營業執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信息登記,領取犬牌。
登記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給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到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應當對達到免疫條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發放免疫登記卡并加施免疫電子標識。
犬用狂犬病疫苗實行免費。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記卡、電子標識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九條 攜犬出戶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即時清除犬糞。
第十條 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三)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攜犬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并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其經營管理場所,但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第十一條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占用公共樓道等共有區域。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組織、參與斗犬等傷害犬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