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養犬包括獒犬、雪橇犬、拳獅犬、篤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薩摩耶德犬、德國牧羊犬等。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山西省禁養犬的名單有哪些,以及養犬的最新規定條例的相關資訊,供市民朋友閱讀參考。
一、山西省禁養犬有哪些犬種
具體禁養的犬種有:
(一)獒犬、雪橇犬、拳獅犬、篤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薩摩耶德犬、德國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獵犬、巴山基獵犬、尋血獵犬、蘇俄牧羊犬、獵狐犬、靈緹、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貝生吉犬等獵犬;
(三)貝林登梗、邊境梗、牛頭梗、凱麗藍梗、美國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四)比特犬、斗牛犬、松獅犬、大麥町犬等非運動犬;
(五)土佐犬、秋田犬、雪達犬等其他類別的犬;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飼養的其他犬只。重點管理區域內的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大型犬只的,應當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
二、山西省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三、山西省禁養犬的最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演藝團體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的犬只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實行分類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為重點管理區域。
重點管理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域。第五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犬只的登記、年檢,查處違規養犬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城管、獸醫、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等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知識與社會公德宣傳。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宣傳活動,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第八條 養犬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養犬免疫、登記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導盲犬只除外)。
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包括:
(一)獒犬、雪橇犬、拳獅犬、篤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圣伯納犬、薩摩耶德犬、德國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獵犬、巴山基獵犬、尋血獵犬、蘇俄牧羊犬、獵狐犬、靈緹、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貝生吉犬等獵犬;
(三)貝林登梗、邊境梗、牛頭梗、凱麗藍梗、美國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四)比特犬、斗牛犬、松獅犬、大麥町犬等非運動犬;
(五)土佐犬、秋田犬、雪達犬等其他類別的犬;
(六)經公安機關和獸醫部門聯合認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其它犬只。第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每戶限養一只。
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場所。第十二條 養犬實行免疫制度。
養犬人應當將飼養的犬只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公安機關發現犬只未進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應當告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給予處理。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養犬人應當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并按期年檢。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戶籍證明;
(二)犬只的免疫證明;
(三)房產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到居所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
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植入犬只電子身份標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飼養的犬只,應當從第二年起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年檢。第十五條 養犬人居住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六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七條 犬只免疫證明由市獸醫主管部門監制;養犬登記證、犬只電子身份標識由市公安機關監制。
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和犬只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申請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