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禁養犬包括西藏獒犬、圣伯納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羅威納犬、阿富汗獵犬、德國牧羊犬、英國古代牧羊犬,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陽泉禁養犬的名單有哪些,以及養犬的最新規定條例的相關資訊,供市民朋友閱讀參考。
一、陽泉禁養犬有哪些犬種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如西藏獒犬、圣伯納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羅威納犬、阿富汗獵犬、德國牧羊犬、英國古代牧羊犬、尋血獵犬、愛爾蘭雪達犬、拳師犬、牛頭梗、英國斗牛犬以及成年犬體高超過40厘米的大型犬等,一律禁止個人飼養。
二、陽泉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三、陽泉禁養犬的最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陽泉市礦區加強養犬管理的措施》 《陽泉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鄭陽辦發〔2019〕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轄區內的犬類飼養、經營、診療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由街道辦事處統籌、衛生健康部門、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部門等組成。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各街道辦事處統籌轄區內的犬只管理工作,負責摸清養犬人所養犬只的品種和數量,是否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進行內臟利什曼病檢疫,以及養犬人的住址和聯系電話等。并進行統一登記造冊,協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城管、公安等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負責社區(村)上報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的收集、審核并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向各社區(村)發放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養犬免檢(驗)證和養犬許可證;指導社區(村)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2)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負責轄區內的黑熱病防治工作,通過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對狂犬病患者的醫療救治,做好狂犬病和黑熱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養犬人在統一公布的有資質的動物診療場所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負責相關信息登記備案,逐一編號,統一向各街道辦事處發放養犬免檢(驗)證和養犬許可證;協助街道辦事處監督養犬人對染病犬和病犬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協調街道辦事處做好養犬登記和免檢(驗)工作;監督處理犬只污染環境的行為,受理和調查對養犬影響城市環境衛生問題的投訴和舉報;負責控制養犬行為,查處不帶牽引帶犬外出;杜絕犬只在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逗留;養犬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罰。
(5)公安部門負責抓流浪狗,殺狂犬病。
第四條社區(村)負責督促養犬人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查驗養犬人出具的動物診療相關證明,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向養犬人發放犬只免檢(驗)證和養犬許可證。社區(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和監督養犬人遵守養犬行為規范。
第五條養犬人應當及時帶犬到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免疫和檢疫,并辦理犬只登記
犬只免檢(驗)證和養犬許可證按照一犬一證一犬發放,有效期一年。犬牌應佩戴在犬頸上。經批準的犬只注冊登記后,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年檢,并將年檢證明提交當地社區(村)辦理免檢(驗)證和養犬許可證。逾期未年檢的,視為無證養犬。免檢(驗)證或者養犬許可證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禁止偽造、涂改、冒用、轉讓或者買賣無疫區證明和養犬許可證。
第七條轉讓、出售注冊犬或者注冊犬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所在社區(村)辦理過戶或者注銷手續,繼續養犬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八條養犬人攜犬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犬繩、牽引帶、拴繩等工具對其進行約束,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采取佩戴口套、手臂、入犬袋等防護措施;
(3)立即清除狗糞。
第九條禁止養犬人和養犬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區域養犬;
(三)攜犬(工作犬、導盲犬除外)進入政府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4)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工作犬、導盲犬除外);
(五)隨意丟棄犬只尸體。
第十條犬只吠叫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支付醫療費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陽泉市黑熱病防治規定》 《陽泉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鄭陽辦發〔2019〕66號)等法律法規責令養犬人和養犬行為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