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禁養犬包括哈士奇、薩摩耶、拳獅犬、杜賓犬、大丹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等。以下是大風車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武漢禁養犬的名單有哪些,以及養犬的最新規定條例的相關資訊,供市民朋友閱讀參考。
一、武漢禁養犬有哪些犬種
1、獒犬
2、雪橇犬
3、拳獅犬
4、篤賓犬
5、大丹犬
6、大白熊犬
7、紐芬蘭犬
8、可蒙多犬
9、羅威納犬
10、圣伯納犬
11、薩摩耶德犬
12、德國牧羊犬
13、阿富汗獵犬
14、巴山基獵犬
15、尋血獵犬
16、蘇俄牧羊犬
17、獵狐犬
18、靈緹
19、獵鹿犬
20、威瑪獵犬
21、波音達獵犬
22、貝生吉犬
23、貝林登梗
24、邊境梗
25、牛頭梗
26、凱麗藍梗
27、美國斯塔福郡梗
28、比特犬
29、斗牛犬
30、松獅犬
31、大麥町犬
32、土佐犬
33、秋田犬
34、雪達犬
二、武漢養狗需不需要辦理狗證
辦理狗證需要電話預約居住地所屬派出所辦狗證窗口的辦理時間,攜帶狗狗免疫證原件和復印件、犬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或租房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到派出所填寫申請表格,繳費后1個月左右憑回執可以領取《養犬登記證》。具體辦理流程:1.先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領取表格、填好信息;2.在表格上黏貼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3.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居委會蓋章;4.攜帶身份證前往居住地街道蓋章;5.攜帶填好并蓋好章的表格、檢疫證、身份證、戶口本的原件復印件、愛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張,到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務費,領證。
三、武漢禁養犬的最新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石喬)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為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所列區遠離城區的鄉(村),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不列入限養區。
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濟開發區需要限制養犬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限制養犬工作的主管機關,畜牧、衛生、工商、市容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積極配合。
第四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干部、職工、居(村)民和學生中開展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限制養犬的工作。
第五條 本市限養區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限養區內嚴禁個人養大型犬,許可按規定養小型觀賞犬。小型觀賞犬的品種和體高標準由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限養區內禁止單位養犬,但經過批準,部隊可養軍犬,公安機關可養警犬,科研、醫療單位可養實驗用犬,文藝部門可養表演用犬,動物園可養觀賞犬,重點廠礦、倉儲企業和博(文)物館等可養護衛犬。
第七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小型觀賞犬,養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戶居住。
第八條 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區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個人養犬,每戶只準養一只。
單位養犬,應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出包括養犬用途、種類、數量的申請,報市公安機關審核批準。
第九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攜犬到畜牧部門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后到公安機關登記注冊,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養犬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十條 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個人繳納登記注冊費和年度審驗費,繳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經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集貿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影劇院、學校、醫院、展覽館、歌舞廳、體育場(館)、游樂場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觀賞犬19時至次日7時出戶的,必須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引,其他時間出戶的必須籠裝;
(四)單位飼養的大型犬必須拴養或者圈養,并有專人管理;
(五)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為犬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
(七)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二條 限養區外的犬,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攜入限養區內。
第十三條 登記注冊的犬產幼犬的,養犬人應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內自行處理或送交犬類留檢所,需要換養幼犬的,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準飼養的犬變更所有權的,須到公安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類交易、商業性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
限養區內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醫療場所,必須經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六條 禁止倒賣、偽造養犬許可證、免疫證、犬牌。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在限養區內養犬,或養犬逾期不進行年度審驗的,除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限期補辦手續外,并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并吊銷養犬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七)項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犬、犬用物品及全部非法所得,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由工商、畜牧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違反本規定致犬傷人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許可證,并對養犬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處以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犬傷人的;
(二)倒賣、偽造養犬許可證、免疫證、犬牌的;
(三)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民有權向主管機關舉報,對舉報有功的予以獎勵。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走失和被沒收的犬。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收取登記注冊費、年度審驗費使用統一財政收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 養犬許可證、犬牌由市公安機關制作,免疫證由市畜牧管理部門印制。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本市養犬的,適用本規定,并由市公安機關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