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哈爾濱市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由三種辦法組成,即我們通常稱的“原辦法”、“新辦法”、“試點辦法”,以三種辦法中的高值享受養老金。其中:新辦法比原辦法高出部分,要予以封頂限制。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10%;2000犯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20%;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30%;以此延續計入,至2004年7月l日以后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50%,由于實行了試點辦法,以后不再延續計入。
從2004年7月起,實行養老金試點計發辦法。試點辦法比原辦法(原辦法與新辦法對比后的高值)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準予計入高出部分的10%;以后每年按20%的比例遞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按實行計算的標準執行。
“原辦法”是指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享受養老金人員,退休時以1995年末封存的檔案工資,加上1996-1998年社平工資增量的40%(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退休的24元,1997年至1998年7月退休的5.76元,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退休的18.57元,共48.33元)為基數,按參加工作時間確定計發比例后,再加上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補貼(檔案工資是等級工資的,工人l58.50元,干部160.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62.50元;檔案工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