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及時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人員,按每人
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國務院和各部門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城市案例
貴州2017年機關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
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國家規定在統一測算基礎上全省統一確定。從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改革前已經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再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
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