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政策施行
訊2017年6月12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補充意見的通知(人社辦發〔2016〕62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川人社辦發〔2015〕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下發以來,各地嚴格把握政策,穩步推進工作,但也反映出一些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為統一政策口徑,規范相關問題處理,經研究,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嚴格貫徹落實。
一、經原勞動部門批準辦理了招工手
續的原國有企業和縣以上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在各地實施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仍在企業工作,且原始檔案記載清楚的,可分別按各地實施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國有企業固定工、集體企業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繳費辦法和標準,補繳對上述人員開始實施統籌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后,實施統籌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對用人單位應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各地應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程序補繳。
三、依法破產或注銷等原因致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原用人單位隸屬的相關主管部門協助職工提供了《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川社險辦〔2015〕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所需資料,并負責向職工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的,可按158號文件關于用人單位與職工補繳費的基數和費率辦理。
四、用人單位按照31號文件規定準備相關資料申請辦理補繳時,如勞動合同缺失的,可依據人民法院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確認結果證明其勞動關系;如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和財務記帳憑證等相關資料缺失的,依照《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件)有關規定,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補繳繳費基數。
五、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補繳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繳費比例為8%。按158號文件應加收的滯納金,按2011年6月30日前的本金計算產生。
六、按18號文件相關規定,未參加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各地不得按158號文件和本補充意見辦理補繳。國家和我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用人單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應為其辦理參保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書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調解書相關意見辦理。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