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一、遼陽養老金計算方法及每月多少錢
2023年的遼陽養老金計算方法暫未調整,沿用仍是往年度適用的標準。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年齡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的計發月數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根據《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遼寧省同意,人社部批準,現就2022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人員范圍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法規范圍內的我國成立前參加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我國、省法規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法規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關于〈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方案〉的通告》(國人部發〔2006〕61號)法規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方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地要嚴格我國和省各項要求,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并按照責任分擔方法法規,對造成當期缺口擴大的部分,由地方負責籌措資金彌補。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核工作;要采取有力方法,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
二、遼陽養老金新政策
養老保險2023年新政策如下: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可以領取按月發放的養老金;實行新的農村養老制度,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養老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繳費,基本養老金可以按月領取,但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則需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