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5月1日起調高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下限。現通知如下:
一、在2017年5月1日后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我市職工,月繳存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1510元。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在2017年5月1日前已經開戶的職工,其繳存工資基數低于1510元的,不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繳存工資基數仍然為該職工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三、職工月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單位可在本單位年度調整時進行調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