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上海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適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5周歲,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適房。
二、2017上海經濟適用房供應標準
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四)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三、經濟適用房申請流程
1、申請
申請審核通過的家庭將通過計算機程序公開搖號取得輪候序號,并根據排序先后進入選房專場選購住房。因此,能否購買到經濟適用住房,不取決于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后。
2、受理
區房管局受理申請,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并與相關復印件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對經審驗不符合條件的,將要件原件及復印件退回申請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通知書》。
3、公示
區房管局要將經審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在拆遷現場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示欄進行10天的公示。
4、審核
初審過程中,街道(鄉、鎮)住房保障機構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戶籍年限、住房面積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經濟狀況核對,隨后開展為期10天的初審公示。初審通過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核查,隨后開展為期7天的復審公示。
5、搖號和選房
兩次搖號,主要采取公開搖號方式輪候選房,第一次搖號確定輪候次序,建立輪候名冊;第二次搖號確定購買或者承租的經適房。
6、購房
申請人自《購房證明》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持該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與符合規定的購房人簽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后,收回購房人所持《購房證明》并留存備查。
7、登記
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與網上銷售明細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辦理權屬登記,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準許轉讓日期。轉讓日期。
一處選房和購房結束后,本次購房中取得的各種證明和通知書將作廢,新的經濟適用住房樓盤銷售時,符合申購條件的人員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環節,再次參與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