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0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時,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四條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公積金中心可委托商業銀行及其下屬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的具體貸款業務和金融業務。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委、省市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六條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包括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及簽訂互貸合作協議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七條繳存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三)具備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并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四)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建筑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
(二)用途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宅;
(三)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職工的誠信記錄作為重要審批依據,對于出現下列情況的職工限制貸款:
(一)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全額退款5年后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期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三)人民銀行征信記錄顯示住房貸款逾期6期(含)以上,貸款結清5年后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應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擬定年度發放額度,經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住房公積金年度發放額度按月實施,以職工申請時間先后順序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個人可貸額度及貸款最長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擬定并經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或者承辦銀行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二)公積金中心或者承辦銀行受理職工申請后,對職工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核;
(三)公積金中心對職工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四)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銀行三方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五)公積金中心出具同意貸款審批意見及辦妥擔保手續后,公積金中心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選擇使用保證、抵押方式之一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由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住房置業擔保資質的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
第十七條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在申請放款前須辦妥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或房地產抵押預告登記手續。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的指令進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關的憑證。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
心可要求受托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罰息。
第二十條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征得公積金中心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貸款監督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應當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款專用,否則,公積金中心有權單方面要求受托銀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而違規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后,應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受托銀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鐵路系統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操作規定,由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16年3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