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鞍山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欠繳單位應為職工補齊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國定居或者去港、澳、臺定居的;
(四)非鞍山常住戶口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在鞍山未就業的;
(五)調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六)死亡的職工,具有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核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2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八)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
二、鞍山公積金提取流程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單位財務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到繳存公積金辦事處統一辦理。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述步驟辦理:
(1)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對職工的提取原因和手續進行初審;
(2)經單位初審,為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由職工本人填寫單位名稱、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項目,并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3)單位財務人員將“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提取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提供給繳存公積金的辦事處;
(4)辦事處接到單位申請后進行仔細審核,并自受理申請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財務人員。不準予提取的,要說明原因;
(5)辦事處將已審核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受理審批后入賬,并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簽章確認,轉賬到提取人單位賬戶;
(6)職工到單位領取公積金,并在辦事處為單位打印的提取明細單上簽字確認。
3、持有“住房公積金存儲證”的職工,滿二年后,本人可直接到“住房公積金存儲證”上標明的繳存銀行辦理提取。
三、鞍山公積金提取額度
部分提取:
1.購買商品房提取額度為《房屋產權證》或購房發票下發日期前公積金賬戶余額的90%,
2.購買二手房提取額度為《房屋產權證》下發日期前公積金賬戶余額的90%
3.償還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為上年繳存額的50%
4.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難的:提取總額不超過當年醫藥費自付部分
5.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同一低保戶內所有繳存人提取總額不超過最近一年實際領取低保總額
全額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3.出國定居或去港、澳、臺定居的;
4.非本市常住戶口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在本市未就業的;
5.調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6.死亡的職工具有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
四、鞍山公積金提取時間
公積金提取間隔:公積金每隔12個月(含12個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賬時間:自申請受理日起3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