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住房公積金中心http://www.shanwei.gov.cn/swg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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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相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夫妻雙方在公積金繳存地無自有產權住房,租房自住且符合相關提取條件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出國(境)定居的;
(七)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醫療的;
(八)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九)職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認為可以提取的。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二)、(三)、(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市公積金中心審定或規定的金額。
本細則中所稱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第五條 同一時間段半年內,同一提取情形的,職工只能選擇一項情況提出申請,職工同時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請提取,第一套房申請提取終止后才能申請第二套的額度。
購房及還貸提取的,職工兩次提取間隔時間需滿半年以上(滿180天以上)。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四)、(五)、(六)、(八)情形的,可以在賬戶封存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其他情形提取的,提取數額整百。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以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三)連續三期未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四)存在個人信息變更業務在途、公積金貸款業務在途情形的;
(五)繳存職工存在有效公積金沖還貸協議或有效按年、按月劃撥協議的;
(六)被列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黑名單的。
第三章 提取條件和證明材料
第八條 提取辦理。
8.1提取申請
8.1.1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市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8.1.2提供身份證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申請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②受申請人委托,申請人配偶或同戶口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均可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證、結婚證或戶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為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授權證明材料。
8.2受理審核
8.2.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退回申請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8.2.2符合下列規定時,應準予提取,并將資料錄入并掃描入業務信息系統,返還申請材料原件。
①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符合要求;
②申請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有效的;
③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8.2.3提取申請材料齊全的,審核無誤后現場予以辦理;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
8.3提取支付
8.3.1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8.3.2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提取人或繼承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 提取所需資料。
9.1住房消費類
9.1.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9.1.1.1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請人身份證(產權共有人身份證需一并提供);
②經市(縣)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③購房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及房地產公司開具的收據;
④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為申請人才需提供);
�0�5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在預售房、現房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購房金額,即全額購房的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得大于房價總額,按揭購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額。職工提取間隔時間需滿半年以上(滿180天以上)。
9.1.1.2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法院拍賣房產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產權共有人身份證需一并提供);
②《不動產權證》;
③購房發票、契稅發票;
④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為申請人才需提供 );
⑤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所得房屋才需提供);
�0�6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在不動產權證登記日期起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已支付的購房金額,即全額購房的不得大于房價總額,按揭購房的不得大于首付款金額。購房及還貸提取的,職工提取間隔時間需滿半年以上(滿180天以上)。
9.1.1.3建造自住住房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權屬人必須為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有效期內申請有效);
④《工程造價預算書》;
⑤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為申請人才需提供 );
⑥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于總造價金額。提取時限為報建日期起一年內,只可提取一次。
9.1.1.4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權屬人必須為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工程造價預算書》;
⑤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為申請人才需提供);
⑥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工程總造價金額。提取時限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簽發日期起兩年內,只可提取一次。
9.1.1.5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權屬人必須為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
③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有資質機構出具);
④工程造價預結算(有資質機構出具);
⑤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或產權共有人為申請人才需提供 );
⑥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工程總造價金額。提取時限為房屋安全鑒定證明簽發日期起兩年內,只可提取一次。
9.1.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①申請人身份證(共同借款人身份證需一并提供):
②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房屋用途:住宅)
③《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房屋用途:住宅);
④借款借據(借款用途:購置住房);
⑤銀行還款賬號至少最近三個月還款流水表【原件,蓋銀行章】或至少最近三個月還款憑證單據【原件,蓋銀行章】(本市純公積金貸款無需提供,該還款賬號若與借款合同中的還款賬號不一致,還需再提供還款銀行出具的同一還款賬戶證明);
⑥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是共同借款人或為申請人才需提供 );
�0�7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再次申請提取需提供9.1.2⑤和本人身份證即可辦理(本市純公積金貸款無需提供)。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次提取日期至本次提取日期之間的償還貸款本息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的,夫妻雙方還貸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額。職工提取間隔時間需滿半年以上(滿180天以上)。
9.1.3租住住房
租賃自住住房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夫妻雙方戶口簿及結婚證(或離婚證);
③夫妻雙方無房產證明;
④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夫妻雙方當年提取額合計不超過9600元,一個自然年度內僅提取一次。
9.2銷戶提取類
9.2.1離、退休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離、退休證或《退休人員通知書》或《職工退休審批表》或《基本養老核定表》。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需繳存單位對退休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足額繳存且進行封存后,才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9.2.2出國(境)定居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審批文件或定居地身份證。
戶口沒有注銷或者是暫時出國工作、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的,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9.2.3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請人有效身份證;
②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③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9.2.4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需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效身份證件;
③合法有效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包括公證部門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或者遺產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并在公證書中指定專人辦理);
④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被繼承人公積金余額只可轉入繼承人、受遺贈人名下,如存在多個繼承人的,共同繼承人需協商認定其中一個轉賬賬戶。
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還需要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和監護證明。
9.3其他提取類
9.3.1職工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提取需提供以下資料 :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③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9.3.2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醫療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注:)
①申請人身份證;
②縣級二甲以上醫院出具并加蓋醫院診斷證明章的《診斷證明書》或《出院小結》;
③醫院相關治療費用憑證,包括醫院發票原件或社會保險醫療費報銷憑證(加蓋社保業務公章);
④特殊治療藥物發票(社保不可報銷類);
⑤患者為職工配偶的,須提供配偶身份證和結婚證;患者為職工父母或子女的,須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簿的或戶口簿不能體現直系親屬關系的,可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⑥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項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不超過社會保險醫療費報銷后的自費部分,如有特殊類治療藥物,不在社保報銷范疇,提供購買藥物的發票,可一并計算提取額度。申請提取時間以職工提交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或社會保險醫療費報銷單開具時間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一個自然年度僅可申請一次。
9.3.3市公積金管委會認為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是指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會議決議可以提取的情形或在市公積金管委會閉會期間經市公積金管委會主任、副主任批示可以提取的情形。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只能以轉賬到提取人或繼承人銀行賬戶的方式提取,可到公積金業務網點或網絡線上進行全汕尾市轄區內辦理,也可辦理委托轉賬提取業務。在業務網點辦理提取的,一般由本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證。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應帶齊提取所需相應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第十二條 市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原因。
外市購房需要向外地房地產登記部門核實資料的,在得到核實回復后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準予提取的,受委托歸集業務銀行將提取資金轉入職工的儲蓄賬戶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職工只要提交提取公積金申請,則默認已同意授權市公積金中心向發證機關查詢其個人產權信息,無需再簽署授權委托書;同時,默認已同意授權市公積金中心向貸款銀行查詢個人借款合同信息,無需再簽署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證明材料。未如實申報信息或者提交證明材料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信息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可將記錄提交人民銀行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十五條 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額,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并將該職工列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黑名單,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細則中提取情形或者條件等提出調整方案,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市和縣(市、區)原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