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區限購正式出臺:對在中心城區(含橋東區、橋西區、經開區)已擁有一套住房的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區沒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二手房)。中心城區新購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契稅繳納或不動產取得時間為準)。
限購細則
嚴格區域性商品住房限購限售措施
對在中心城區(含橋東區、橋西區、經開區)已擁有一套住房的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區沒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二手房)。中心城區新購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以契稅繳納或不動產取得時間為準)。對在中心城區已擁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在中心城區購買住房。
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對本市戶籍家庭在中心城區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30%。對已擁有一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對已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房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50%。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40%。
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
對中心城區、崇禮區、懷來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適度調整。本市戶籍無房且無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的,最低首付貸款比例為30%;本市戶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6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停外地戶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據了解,我市出臺《關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是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房地產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市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的積極探索。《意見》共13條,分別從加大保障性住房供應、規范商品房銷售、嚴格區域性商品住房限購限售措施、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建立監管服務平臺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意見》指出,要嚴格區域性商品住房限購限售措施,對在中心城區(橋東區、橋西區、經開區)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在中心城區沒有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新購住房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對在中心城區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在中心城區購買住房。
《意見》指出,要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對已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對已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50%。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區首次購買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意見》指出,要對中心城區、崇禮區、懷來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適度調整。本市戶籍無房且無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本市戶籍已有1套住房或有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6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停外地戶籍居民家庭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意見》要求各縣區要嚴格商品房價格監管,引導開發企業理性定價。各級國土、住建、規劃、審批、物價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新建商品房預(銷)售價格的指導,對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項目,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或不予辦理合同網簽備案。要嚴厲打擊囤地炒地、惡意炒作、捂盤惜售、哄抬房價、變相漲價、價外加價、捆綁搭售,以及違反明碼標價制度、不按規定執行價格申報及備案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打擊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信息、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提供虛假證明、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以及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處理,涉嫌違法的企業和個人,移交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