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無限購政策。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有效抑制投機、投資性需求,支持住房剛性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土地市場管理
1.明確住宅類用地競買條件。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如有尚未開發(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住宅類地塊,不得參與競買。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集團成員企業、下屬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不得報名競買同一宗住宅類用地。競買保證金、全部出讓價款應為競買人合規自有資金。
2.加強住宅類用地價格管理。按照地塊確定的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建設規范,明確公建配套或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新技術應用要求,合理確定住宅類用地的掛牌起始價、最高限價和底價,加強住宅類用地成交價格的有效控制。合理把握土地供應節奏,適度加大熱點區域土地供應總量,有效滿足市場用地需求。
3.加大住宅類用地批后監管。取得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應當書面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開工、用地竣工驗收申請。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照約定開工、用地竣工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約定開工、用地竣工日期到期前30日內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國有建設用地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處理,即滿一年未開發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開發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加強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1.擴大商品住房價格備案范圍。市區所有商品住房(含各類普通和非普通商品住房,下同)以及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銷售價格全部納入價格備案范疇(政府定價的政策性住房除外)。本通知下發前已領取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售出的各類非普通商品住房,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于9月15日前向當地價格部門補辦價格備案手續,逾期未報備的,住建(房管)部門不予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2.嚴格商品住房價格備案管理。新開發項目首次申報備案價格,原則上按照不高于相鄰或相近地塊,類似品質、檔次三個樓盤前三個月網簽成交均價綜合確定。同一小區半年內分批次開發的,下一批次備案價格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類型備案價格。因開發成本增加,確需要調整銷售價格的,應重新申報,且距上次申報備案時間間隔不少于三個月,上調幅度不得超過上次申報均價的2%。
3.推行成品房裝修市場化評估。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全裝修成品房,其裝修價格應委托在我市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通過市場化原則評估確定,并經各地價格認定機構審核確認后,作為價格備案的依據。
4.明確商品住房價格備案程序。市直、海陵區、醫藥高新區范圍內商品住房首次申報備案價格的,由市價格部門會同住建(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評估確定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執行。高港區、姜堰區范圍內商品住房首次申報備案價格的,由商品住房項目所在地價格部門會同住建(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聯合初審評估,初審評估結果經當地政府同意后,書面報市價格部門統籌平衡,經市價格部門會同住建(房管)、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評估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三、加強商品住房預售管理
1.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許可。商品住房項目達到預售條件的,應在30日內向相關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對達到預售許可條件故意不申請的,住建(房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預售許可申請。
2.規范商品住房預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分批、分次開盤變相囤積房源和捂盤惜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住房需簽訂預訂協議的,應當通過商品房買賣備案系統網簽預訂協議,并在30日內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對已預訂超過30日仍未簽定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預訂合同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反復預訂的方式囤積準售房源。
四、加強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1.明確商品住房上市時限。購房人在市區購買商品住房未滿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2.落實存量房網簽備案制度。市區范圍內存量房交易,應全部通過存量房交易系統完成網簽備案手續,未經網簽備案的,不得辦理完稅、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動產登記等手續。
3.加強拆遷安置房統一管理。市區所有拆遷安置房應全部實行網簽備案,未簽訂網簽備案合同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市區各項目主體擁有的拆遷安置房,應全部納入市拆遷安置房管理系統,實行統一調度、統一管理。
五、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1.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編制商品住宅用地供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供應計劃,有針對性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建立土地供應定期分析和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土地供應和待開發上市量等相關信息,引導社會預期。
2.推廣應用監管平臺。充分利用“泰州市商品房價格監管平臺”價格備案、價格信息公示、信息統計分析、數據共享等多項功能,逐步實現商品房價格網上申報、網上備案制度。
3.加強成本調查監測。對短期內價格漲幅過大、社會反映強烈的個別樓盤,各地價格部門要引入價格成本調查機制,對開發成本進行全面調查審核,充分發揮成本調查在商品住房價格形成中的規范和約束作用。
六、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加強輿論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等相關問題,引導居民理性消費,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對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