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發布買房新政!
為保護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
促進房地產開發事業健康發展,
市住建局17日下發通知,
明確對我市商品房交付行為進一步規范。
“通知”明確規范
規范商品房交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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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項目不能按期交房時
不得強行通知購房者收房
交房時開發企業不得將收取購房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作為交付條件
黃石市住建局明確,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行為應依據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的《黃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相關約定進行,商品房項目應完成規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燃氣等專項驗收手續,并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后,方能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時,開發企業應將規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等專項驗收及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備案證明文件在商品房交付場所進行公示,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2020版),交房時開發企業不得將收取購房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作為交付條件。物業公司要在辦理交付場所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起止時間等內容。
交房時間順延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個月
如受疫情影響導致交房時間有所延期,順延時間可參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建筑業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0】13號)有關合理確定項目工期的要求, 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個月,買賣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就延期交付事項告知購房人;買賣雙方對不可抗力適用及交付時間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開發項目不能按期交房要承諾將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強行通知購房者收房
開發項目因工程進度原因不能按期交房時,開發企業應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在售樓部或項目現場貼出公告,告知購房者延期交付的具體時間,并承諾將承擔違約責任,開發項目因相關驗收手續不完備不能按期交房時,開發企業不得強行通知購房者收房,應告知購房者相關情況,并主動同購房者協商,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開發企業要合理確定交房時間
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交付時及時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協助購房者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因開發企業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開發企業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開發企業在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考慮到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不利因素,預留供水、供電、燃氣等配套工程的建設時間和辦理相關驗收手續的時間,合理確定交房時間,避免造成合同違約。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恩施州河道岸線界限劃定標準(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為牢固樹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推動“生態立市”戰略全面實施,提升城鄉環境總體面貌,按照《利川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從嚴管控重點區域建設行為的決定〉的決議》(利人常發〔2018〕14號)要求,現就從嚴管控重點區域建設行為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管控時間:從2018年8月16日起
二、管控范圍:全市道路、河流源頭及流域、城鄉飲用水源保護地、水庫、自然生態保護區、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風景名勝等重點區域。
三、管控措施:
(一)嚴格審批程序。全市范圍內的所有建設活動,必須按法定程序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未按照批準要求建設的均屬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二)嚴控“三邊”建設。
1.嚴控路邊建設。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若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的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2.嚴控水邊建設。
(1)清江。市域內,建設區離清江河岸距離不少于50米。
(2)郁江、磨刀溪、唐巖河、梅子水。在鄉集鎮及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區離河岸距離不少于20米;在規劃區外,不少于15米。
(3)其他河流。在鄉集鎮及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區離河岸距離不少于15米;在規劃區外,不少于10米。
(4)城鄉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從事一切與水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3.嚴控山邊建設。嚴控在城鄉規劃區內確定的山體、自然保護區(小區)、國有林場、生態公益林、風景名勝區等林地邊進行開發建設。
(三)嚴限商品房開發。在城市規劃區和蘇馬蕩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外,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向非本市戶籍人口銷售商品房和二手房。在城市規劃區和蘇馬蕩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內開發的商品房,單戶建筑面積不得低于70平方米。蘇馬蕩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內新建商品住宅容積率不得超過3.0,必須按10%的比例建設商業、文體、醫療、教育、物業、社區服務等功能用房。
(四)嚴建聯動共管機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逐級建立監管、制止和報告制度,對轄區內出現的違法違規開發建設行為,及時向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立即調查處理。同時,設立違法建設行為公開舉報電話(0718?7512345),加強社會監督。
(五)嚴查違規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一律不予經濟補償。對社會影響惡劣、頂風違建造成嚴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六)嚴厲打擊纏訪鬧訪。對妨礙依法執行強制拆除任務的,或因違法違規建設被拆除而無理取鬧、借機滋事、纏訪鬧訪,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嚴管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凡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村組干部參與違法違規建設活動的,一律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