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積金貸款額度=[(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天津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及計算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天津公積金貸款額度最新政策
2024年天津的公積金貸款的政策還未公布,以下仍是沿用往年的相關政策
購買家庭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10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養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職工,購買家庭首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以本市統一貸款限額為基礎上浮20%,即120萬元。養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養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根據還貸能力、房屋價格、貸款最高限額、住房公積金余額倍數四個條件來確定的,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額度。
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應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價格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價格6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交易價格(私產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于住房交易價格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貸款額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確定的金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貸款額度不高于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貸款額度不高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于6個月的繳存余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申請人的月平均收入應當大于或等于月還款額的兩倍。
3、有規定期限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且房屋用途為住宅,按照《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確定。
4、申請人及其配偶兩年內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套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認房”即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套數,“認貸”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6、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7、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8、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
三、天津公積金租房提取新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要求,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防范和查處以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辦理。
第二章 住房消費提取
第一節 租賃住房提取
第五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職工家庭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以《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家庭成員范圍為準)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承租人銀行儲蓄賬戶,提取金額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租賃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月實際租金。
第七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租賃本市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3000元。提取限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適時調整。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二)經本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認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
新市民、青年人符合本條第一款提取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過本人上月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提取。新市民是指在辦理提取手續時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三年的職工。青年人是指在辦理提取手續時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職工。
職工符合本條第一款提取條件且養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月實際租金。養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養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個子女未成年。
第八條 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每次可申請提取不超過12個月(含12個月)的租金,月提取金額在同一提取期限內不作調整。提取期限屆滿,可繼續申請提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職工辦理提取手續時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月提取金額和提取期限等進行審核,將提取資金按月劃轉至職工的銀行儲蓄賬戶。每月劃轉資金為1個月的月提取金額,職工因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當月未足額劃轉的,在同一提取期限內的其他月份劃轉。提取期限屆滿后職工再次辦理提取手續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職工是否符合租房提取條件、月提取金額、提取期限等重新審核。
第九條 職工本人及配偶同時租住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僅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實際租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節 購建修房提取
第十條 職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有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第十一條 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簡稱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修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或建修房的費用。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超過購房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存量住房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持有該住房產權滿半年。
第十二條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修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超過購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使用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或建修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修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不超過購房或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首付款扣除房屋補償款后的金額。
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且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辦理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按月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業務。
公積金貸款逾期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辦理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業務。
職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最近一次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銷戶提取條件的,可辦理提取手續并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按照本市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購房的,按以下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與配偶、本人的直系血親,未使用住房貸款共同購買住房全部產權的,共同購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就本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就本次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購房人不能就本次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有住房,且職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座落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座落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以下規定提取:
(一)未使用住房貸款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使用住房貸款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逾期,經法院裁決并強制執行的,可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其他規定
(一)職工及配偶購買住房全部產權的,可按本辦法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外,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不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同一套存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交易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在該自然年度內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他交易的購房職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尚未出售該套住房。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職工配偶及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并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及死亡職工配偶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條 職工應當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任一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規定條件的,管理部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如對職工提取情形真實性有異議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以下提取情形,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一)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的;
(二)多人頻繁購買同一套住房的;
(三)非配偶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的;
(四)其他存疑的購房提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逾期不退回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八條 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對辦理提取業務疏于職守或者協助違規提取的工作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購房合同(協議)簽訂日或建修房批準日應在本辦法實施日之后(含當日)。
第三十一條 職工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人力社保、民政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提取業務,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6號)、《關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1〕3號)、《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2〕3號)、《關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限額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