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公積金貸款額度最新政策
2024年1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公告,擬調整公積金“存貸掛鉤”政策。新政策將影響繳存職工家庭在海南省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二套公積金貸款的額度計算方式。
根據公告,貸款額度將根據日均繳存余額、存貸掛鉤倍數及個貸率調節系數計算。若單方繳存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30萬元,按30萬元計算;夫妻雙方繳存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40萬元,按40萬元計算。
二、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1、申請人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留存不少于6個月的繳存余額,補繳、躉繳等形式不視為連續繳存。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情況下,申請人的月平均收入應當大于或等于月還款額的兩倍。
3、有規定期限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產權住房且房屋用途為住宅,按照《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確定。
4、申請人及其配偶兩年內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職工家庭成員的住房套數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符合“認房認貸”的條件。“認房”即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套數,“認貸”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
6、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住房作為抵押。
7、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及相關規定。
8、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職工需同時申請組合貸款的,根據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的首付比例高者為準。
三、海南公積金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一、實際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在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成數、還款能力和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以繳存職工的繳存余額、繳存年限、月繳存額核定其實際貸款額度: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繳存余額×1.8倍+繳存年限×(0.60÷月均繳存額)或(固定值4)〕×貸款類型系數。
二、計算公式指標應用規定
(一)貸款額度、繳存余額、月均繳存額以萬元為計算單位。除貸款額度四舍五入保留至千位外,其它數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二)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應同時不高于下列限額標準,取其中最低值為實際貸款額度:
1.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存貸掛鉤”確定的貸款額度;
2.按借款人夫妻雙方或借款人單方繳存,以及不同房屋類型確定的貸款最高額度;
3.按現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成數確定的貸款額度;
4.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即在保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推算還款能力;
還款能力=月均繳存基數×55%,應大于或等于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其中,月均繳存基數=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基數÷實際繳存期數。
(1)屬單位繳存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個人實際收入超過規定的所在市縣月繳存基數上限的,可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的工薪收入賬戶流水單(銀行簽章),將月均超出上限部分的金額和月繳存額計入月均繳存基數。
(2)屬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月均繳存基數與個人實際收入差距較大的,取兩者中的最低值核定還款能力。
(3)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共同借款人,不予計算個人還款能力和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已“停繳”但繳存余額不為0的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余額、年限、月均繳存額可按規定計入測算,但僅可享受借款人單方繳存的貸款最高額度。
(三)繳存余額。繳存余額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賬戶內的余額為準。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連續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金額,可計入測算;連續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金額,不予計入測算。同時核算以下條件:
1.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套公積金貸款住房而提取的繳存額,可計入測算。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此前在省外的繳存余額仍保留在原繳存地的,不予計入測算;在省外的繳存余額已轉入我省的,可計入測算。
3.曾經或當前在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的繳存明細清單,以便核算。
(四)繳存年限。繳存年限=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累加的實際繳存期數÷12。
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48個月內,連續斷繳3個月(含)以下并補繳的期數,可按實際補繳期數計入測算;連續斷繳4個月(含)以上并補繳的期數,不予計入測算。
對曾經在省外繳存、當前在省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接續計算其在我省內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實際期數,并按上述規定核定繳存年限。
(五)月繳存余額。月均繳存額=自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往前追溯12個月內累加的月繳存額÷實際繳存期數。其中,月均繳存額≥0.15萬元的,以0.60÷月均繳存額計算;月均繳存額<0.15萬元的,以固定值4計算。
(六)貸款類型系數:
職工家庭購買政府主導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質的自住住房,或者未曾持有過住房的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類型系數提高至115%。
四、海南最新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關于落實進一步優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對原租房約提代付政策進行優化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提高租房提取限額。繳存人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海口、三亞地區最高提取限額由原來統一的每人900元/月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其他市縣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養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家庭租房提取額度,以家庭為單位在最高提取限額基礎上增加300元/月,更好地兼顧不同類型繳存職工租房提取資金需求。
二是優化提取辦理方式。繳存職工申請提取資金由原來的轉付房東改為直轉職工本人賬戶,減少資金中間往來環節,提取資金到賬更安全省心,繳存職工辦事更方便快捷。
三是簡化提取業務材料。通過聯網共享獲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已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繳存職工無需提供租賃住房紙質材料。如繳存職工租賃住房無法提供住房合法權屬或租賃備案證明的也可以申請“零材料”承諾辦理,解決以往大多數租房的繳存職工因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而無法申請提取的矛盾問題。
四是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為防范“零材料”承諾辦理后可能出現騙提套取風險,該局從大數據聯網核查、系統風險預警、外業現場核查及失信行為懲戒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和事后監管,對租房騙提行為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更好地保障了資金安全和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