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顧名思義就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工資,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那么2019年四川省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定的呢?四川2019年最低公布多少錢?本文大風車網將為你整理2019年四川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2019年四川省最低工資最新標準規定
從省政府網獲悉,省政府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7月1日起,四川將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
【 調 整 情 況 】
將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各檔上調幅度分別為23.0%、19.6%、18.7%,年平均上調幅度分別為7.1%、6.1%、5.8%。
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3元/小時、17.4元/小時、18.7元/小時,各檔上調幅度分別為23.5%、20.8%、19.1%,年平均上調幅度分別為7.3%、6.5%、6.0%。
二、2019年全國各省最低公布標準一覽表
全國各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
地區 | 實行日期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四檔 |
北京 | 2018.09.01 | 2120 | |||
上海 | 2018.04.01 | 2420 | |||
廣東 | 2018.07.01 | 2100 | 1720 | 1550 | 1410 |
深圳 | 2018.07.01 | 2200 | |||
天津 | 2017.07.01 | 2050 | |||
河北 | 2016.07.01 | 1650 | 1590 | 1480 | 1380 |
山西 | 2017.10.01 | 1700 | 1600 | 1500 | 1400 |
內蒙古 | 2017.08.01 | 1760 | 1660 | 1560 | 1460 |
遼寧 | 2018.01.01 | 1620 | 1420 | 1300 | 1120 |
吉林 | 2017.10.01 | 1780 | 1680 | 1580 | 1480 |
黑龍江 | 2017.10.01 | 1680 | 1450 | 1270 | |
江蘇 | 2018.08.01 | 2020 | 1830 | 1620 | |
浙江 | 2017.12.01 | 2010 | 1800 | 1660 | 1500 |
安徽 | 2018.11.01 | 1550 | 1380 | 1280 | 1180 |
福建 | 2017.07.01 | 1700 | 1650 | 1500 | 1380 1280 |
江西 | 2018.01.01 | 1680 | 1580 | 1470 | |
山東 | 2018.06.01 | 1910 | 1730 | 1550 | |
河南 | 2018.10.01 | 1900 | 1700 | 1500 | |
湖北 | 2017.11.01 | 1750 | 1500 | 1380 | 1250 |
湖南 | 2017.07.01 | 1580 | 1430 | 1280 | 1130 |
廣西 | 2018.02.01 | 1680 | 1450 | 1300 | |
海南 | 2018.12.01 | 1670 | 1570 | 1520 | |
重慶 | 2019.01.01 | 1800 | 1700 | ||
四川 | 2018.07.01 | 1780 | 1650 | 1550 | |
貴州 | 2017.07.01 | 1680 | 1570 | 1470 | |
云南 | 2018.05.01 | 1670 | 1500 | 1350 | |
西藏 | 2018.01.01 | 1650 | |||
陜西 | 2017.05.01 | 1680 | 1580 | 1480 | 1380 |
甘肅 | 2017.06.01 | 1620 | 1570 | 1520 | 1470 |
青海 | 2017.05.01 | 1500 | |||
寧夏 | 2017.10.01 | 1660 | 1560 | 1480 | |
新疆 | 2018.01.01 | 1820 1441 | 1620 1241 | 1540 1161 | 1460 1081 |
全國各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地區 | 實行日期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四檔 |
北京 | 2018.09.01 | 24 | |||
天津 | 2017.07.01 | 20.8 | |||
河北 | 2016.07.01 | 17 | 16 | 15 | 14 |
山西 | 2017.10.01 | 18.5 | 17.4 | 16.3 | 15.2 |
內蒙古 | 2017.08.01 | 18.6 | 17.6 | 11.7 | 10.9 |
遼寧 | 2018.01.01 | 16 | 14 | 11.8 | 10.6 |
吉林 | 2017.10.01 | 17 | 16 | 15 | 14 |
黑龍江 | 2017.10.01 | 16 | 13 | 12 | |
上海 | 2018.04.01 | 21 | |||
江蘇 | 2018.08.01 | 18.5 | 16.5 | 14.5 | |
浙江 | 2017.12.01 | 18.4 | 16.5 | 15 | 13.6 |
安徽 | 2018.11.01 | 18 | 16 | 15 | 14 |
福建 | 2017.07.01 | 18 | 17.5 | 16 | 14.6 13.6 |
江西 | 2018.01.01 | 16.8 | 15.8 | 14.7 | |
山東 | 2018.06.01 | 19.1 | 17.3 | 15.5 | |
河南 | 2018.10.01 | 19 | 17 | 15 | |
湖北 | 2017.11.01 | 18 | 16 | 14.5 | 13 |
湖南 | 2017.07.01 | 15 | 13.4 | 12.4 | 11.6 |
廣東 深圳 | 2018.07.01 2018.07.01 | 20.3 20.3 | 16.4 | 15.3 | 14 |
廣西 | 2018.02.01 | 16 | 14 | 12.5 | |
海南 | 2019.12.01 | 15.3 | 14.4 | 14 | |
重慶 | 2019.01.01 | 18 | 17 | ||
四川 | 2018.07.01 | 18.7 | 17.4 | 16.3 | |
貴州 | 2017.07.01 | 18 | 17 | 16 | |
云南 | 2018.05.01 | 15 | 14 | 13 | |
西藏 | 2018.01.01 | 16 | |||
陜西 | 2017.05.01 | 16.8 | 15.8 | 14.8 | 13.8 |
甘肅 | 2017.06.01 | 17 | 16.5 | 15.9 | 15.4 |
青海 | 2017.05.01 | 15.2 | |||
寧夏 | 2017.10.01 | 15.5 | 14.5 | 13.5 | |
新疆 | 2018.01.01 | 18.2 | 16.2 | 15.4 | 14.6 |
三、四川工資支付條例全文
四川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
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川勞資[1995]15號
勞動部發布《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以后(我廳以川勞資[1994]38號文轉發),各地、各部門及部分企業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要求我們進一步明確。最近,勞動部下發了《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26號),現將該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四川實際,就貫徹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8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時間超過1個月的,應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所稱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間隔。實行月薪制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實行周、日工資制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周、一日。
三、用人單位在執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1條時,鑒于我省勞動合同制正處于推進過程中,各地、各部門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按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應盡快完善勞動合同予以規定;
3、目前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在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時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按上述原則確定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標準應與計扣勞動者病假、事假、曠工等缺勤工資的標準口徑一致。
四、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其工資支付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用人單位以月或季為單位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按每超8小時作為一個工作日計算,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200%的加班工資;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不足8小時的部分,按實際超時工作小時數,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150%的加點工資。
五、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由于勞動者本人原因未完成額定的工作任務而自行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
六、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計件定額,其超額部分仍按超額計件的辦法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支付其工資。
七、根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期限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八、根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三款的規定,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其確定工資待遇的原則應按照省政府、省軍區川府發[1995]24號文件規定執行,即:“退伍士兵的工資福利待遇應與同工齡、同工種的職工同崗同酬”。
九、用人單位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精神,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附: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發布后,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為此經研究,我們制定了《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二、關于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13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于勞動者日工資折算。由于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系,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于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 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作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 天執行。
三、《規定》第15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五、關于特殊人員的工資支付問題
1、勞動者受處分后的工資支付:
(1)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后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后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
(2)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復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